判决说了什么
香港高等法院2026年11月5日星期四判处香港民主活动人士黄之锋10年监禁,罪名是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。这是黄之锋第二次因香港国安法被定罪,也是一次量刑明显重于他此前所获刑期的判决。黄之锋今年30岁,自2020年11月起一直被羁押,至今已经整整六年。
这起案件的核心指控是,黄之锋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,与流亡海外的罗冠聪等人串谋,请求外国对中国与香港实施制裁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。法院认定,这一行为构成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。黄之锋于2026年9月2日在高等法院就该罪认罪,两个月后,也就是11月5日,法院作出判刑。
10年这个数字之所以引人注目,不仅因为它本身已经是一段很长的刑期,还因为它叠加在黄之锋已有的刑期之上。黄之锋此前因为2024年香港最大规模的一起国安法案件,也就是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,被判处4年8个月监禁,原定2027年1月获释。新判处的10年刑期意味着,原定2027年1月获释已经无可能,黄之锋将继续服刑多年。不同来源对合并执行后的总刑期口径不一,本文不做具体的出狱年份推算,只陈述已经确认的事实:他将继续服刑多年。
需要说明的是,这10年监禁并不是黄之锋第一次因国安法获刑。2024年的那起案件是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起案件,涉及人数众多,黄之锋是其中被判刑的被告人之一。此次的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,则是针对他个人的另一项独立指控,两案的罪名不同,刑期也分别计算。这也是为什么这一次的判决会被描述为他的第二次国安法定罪。
量刑怎么算:13年起点,认罪减到10年
量刑的过程是理解这份判决的关键。主审法官William Tam在判刑时说明,黄之锋这项罪行的量刑起点为13年。量刑起点的意思是,法官在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之后,先确定一个基准刑期,再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。13年的起点,本身就说明法官认定这起案件属于性质严重的国安案件。
从13年减到10年,主要有两个原因。第一个原因是黄之锋认罪。他在2026年9月2日就该罪认罪,认罪在普通法量刑的惯例中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减刑,因为这被视为被告人承担责任、节省司法资源的一种表现。第二个原因是求情。黄之锋的律师在求情阶段向法庭提交了材料,包括黄之锋本人写的一封求情信。法官在综合考虑认罪情节和求情内容之后,把刑期从13年下调到10年。
不过,减刑之后的10年仍然是一段很重的刑期。这说明法官虽然认可了认罪和求情的减刑因素,但并没有因此改变对案件严重性的基本判断。在国安法案件的量刑中,罪行的性质、涉及的行为时间跨度、以及行为所针对的对象,都是法官量刑时要权衡的因素。黄之锋被指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至11月,时间跨度将近五个月,涉及请求外国实施制裁和封锁,这些情节都在量刑时被纳入了考虑。
还有一个技术性的细节值得说明:新判处的10年刑期中,约两个月的刑期与另一案的刑期同期执行。同期执行的意思是,这两个月的刑期与另一案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重叠计算,而不是完全分开累加。换句话说,这约两个月的时间既可以算作新刑期的一部分,也可以算作旧刑期的一部分,不会重复计算两次。这是香港法院在处理多案刑期时常用的做法,目的是避免对同一段羁押时间重复量刑。
对于不熟悉香港司法程序的读者来说,认罪减刑和同期执行这两个概念需要分开理解。认罪减刑影响的是刑期的长短,也就是从13年减到10年;同期执行影响的是刑期如何与其他案件的刑期叠加,也就是约两个月重叠计算。两个概念作用于不同的环节,共同决定了黄之锋最终实际要服刑的时间长度。
案件时间线
要理解这起案件,需要把时间线拉回到2020年。香港国安法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,距离黄之锋被指的行为开始,也就是2020年7月1日,只有一天之隔。检控方指控,黄之锋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,与罗冠聪等人串谋,请求外国对中国与香港实施制裁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。这一时间段的起点,恰好是国安法实施的第二天。
黄之锋自2020年11月起被羁押。也就是说,从被指的行为结束到他被羁押,中间只隔了几天时间。此后六年,他一直处于羁押状态,其间经历了2024年那起最大规模国安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刑,被判4年8个月,原定2027年1月获释。
这起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在2025年进入起诉阶段。2026年9月2日,黄之锋在高等法院就该罪认罪。认罪之后,案件进入求情和判刑程序,法庭听取了辩方律师的求情陈述,也收到了黄之锋本人的求情信。2026年11月5日,法官William Tam作出判刑,10年监禁。
把这条时间线完整地看一遍,可以发现几个特点。第一,从行为发生到最终判刑,间隔了六年多的时间,这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并不罕见,调查、起诉、审理和判刑本身就需要时间。第二,黄之锋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羁押状态,判刑之前已经服刑多年。第三,这起案件与2024年的颠覆政权案是两起独立的案件,分别起诉、分别判刑,但都与国安法有关。
各方反应
判决作出后,各方的反应呈现出明显的分歧。国际特赦组织等机构批评了这一判决,认为10年的刑期过重。批评的声音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:一是刑期的长度,二是案件本身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应当被定罪。这些批评来自香港以外的人权组织和国际机构,反映了国际社会对香港国安法案件的一贯关注。
香港特区政府方面的表态则完全不同。香港特首李家超称,黄之锋与罗冠聪所犯为极严重罪行。这一表态与法官量刑时13年的起点相互呼应,都强调了案件的严重性质。特区政府的立场是,国安法案件的判刑应当体现罪行的严重程度,10年的刑期是对极严重罪行的回应。
辩方在求情阶段的陈述,则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。黄之锋在求情信中称,他的行动“并非出于仇恨”。这句话是辩方求情的核心内容之一,意在向法庭说明,黄之锋的行为动机并非针对某个群体或者某种仇恨情绪,而是出于他自己的政治信念。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求情内容,把刑期从13年减到10年,但求情并没有改变法官对案件严重性的基本判断。
罗冠聪作为本案中被指与黄之锋串谋的另一名关键人物,目前流亡海外,不在香港司法管辖范围之内。这也是为什么本案的审理和判刑只针对黄之锋一人。罗冠聪的名字出现在指控之中,但他本人并没有出庭,也没有在本案中被判刑。这一情况也说明,国安法案件的涉案人员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地方,司法程序只能针对身处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进行。
对华人读者的背景意义
对于生活在美国的华人读者来说,这起案件的意义更多在于背景层面,而不是个案本身。香港国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实施以来,香港的法治环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。国安法案件的审理、量刑和执行,已经成为观察香港法治走向的一个重要窗口。黄之锋案作为其中量刑较重的一起,自然会引起广泛关注。
需要客观说明的是,国安法实施之后,香港的政治活动空间、言论表达的边界,以及与外国机构和人员的往来,都受到了新的法律约束。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,是国安法中明确列出的罪名之一,涉及请求外国实施制裁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行为,都可能落入这一罪名的范围。黄之锋案的判决,提供了一个具体的量刑参照:认罪可以减刑,但减刑之后的刑期仍然可能长达10年。
对于在美国生活、工作或者求学的华人来说,这起案件也提醒人们注意一个现实: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环境存在很大差异。在美国受到宪法保护的言论和政治活动,在香港可能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。了解这些差异,并不是为了对某个地方的法律做价值判断,而是为了在跨境生活、工作和旅行时,能够对自己行为的法律风险有一个清醒的认识。
同时也要注意,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刑都发生在香港的司法体系之内,遵循的是香港普通法的程序。认罪、求情、量刑起点、同期执行,这些都是普通法体系中的常规概念。理解这些程序,有助于读者更准确地把握判决的含义,而不是只看10年这个数字本身。
从两次判刑的对比中,也可以看出这起案件在量刑上的分量。2024年那起颠覆政权案,黄之锋被判4年8个月;此次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,量刑起点13年,最终判处10年,远高于前一次的刑期。两次判决针对的是不同的罪名和不同的行为,不能简单地把刑期数字直接相加比较,但10年这个数字本身,已经足以说明法院对这项罪行的认定程度。对于关注香港国安法量刑尺度的读者来说,这两次判决放在一起看,提供了一个前后对照的参照。
总结
香港高等法院2026年11月5日判处黄之锋10年监禁,罪名是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,这是他第二次因国安法被定罪。量刑起点为13年,因认罪及求情减至10年,其中约两个月与另一案的刑期同期执行。案件涉及2020年7月至11月的行为,2025年起诉,2026年9月认罪,11月5日判刑。黄之锋自2020年11月起已被羁押,此前因2024年颠覆政权案被判4年8个月,原定2027年1月获释,如今这一安排已无可能,他将继续服刑多年。国际特赦组织等批评该判决,香港特首李家超则称所犯为极严重罪行。对华人读者而言,这起案件是观察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法治环境变化的一个具体案例,其背景意义远大于个案本身。










暂无评论内容